備受關注的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案22日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束。針對公訴方提交的撤回起訴申請,法院合議庭經評議后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案開庭后,審判長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新的意見要發表,公訴方表示有新的意見。公訴人稱,19日、20日兩天的庭審中,辯護方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因此,公訴方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22日9時33分,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將對公訴方提交的書面撤訴申請進行審查。
經過近一小時休庭后,10時21分,法庭對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案繼續開庭。法庭宣布,合議庭評議后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法庭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隨后,法庭告知了李莊對該裁定的上訴權利。10時23分,法庭宣布閉庭。
該案審判長表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庭審過程中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致認定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疑,書面要求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后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同時,該案審判長還提供了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