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結束后,記者采訪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
記者: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撞人后殺人的行為屬于激情殺人。請問,對此問題如何認定?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后,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于激情殺人。
記者: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這種辯護理由成立嗎?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