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陜A419N0號紅色雪弗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及媒體記者、群眾等百余人旁聽了公開宣判。(記者史競男、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