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砸撬銀行ATM機而被指盜竊金融機構的18歲少年王某沒有想到自己可能會因酒后的這個行為要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生活,甚至是無期徒刑。昨日,記者獲悉,延慶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上,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沒有拿到一分錢,故涉案金額的認定作為量刑的關鍵而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辯護一 “不知取款機干什么用的”
王某是河北張家口市農民,初中文化。公訴機關指控稱,2010年5月7日凌晨,王某來到延慶縣康莊鎮商業街,手持鐵錘等工具,將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康莊分理處的ATM機和中國工商銀行康城網咖的ATM機撬壞,當時兩臺ATM機內共有人民幣現金40余萬元。王某想要竊取ATM機內的現金未能得逞。
對此,王某堅決否認自己有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現金的想法,“我當時喝多了,有點失控,以后的事情我都記不清了。”王某稱,當日本打算到延慶縣營城子村去要工程款,但是沒有找到老板,所以情緒很低落,就喝了點酒。其甚至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取款機是干什么用的,也沒有用過銀行卡和取款機。
有趣的是,庭審一開始,當審判長按程序問王某作為被告人是否申請其中人員回避時,王某要求代表國家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回避,問其理由,則稱“她與被盜方銀行有關系”。但因沒有證據,王某的這個申請被法院駁回。
辯護二 “案發時我還沒到18歲”
庭審時,王某對公訴人對其年齡的認定提出了異議。公訴方指出,王某是1992年出生。而王某則表示自己是1993年出生,“我的戶口是我父親申報的,因為當時父母希望我早點上學。”故案發時自己還是未成年人。針對王某所言,公訴方隨后出示了調取的王某的戶口證明材料以及給王某接生時的證人、王某父親等人的證言,均證明王某為1992年生人,在犯罪時已經年滿18周歲,且在犯罪時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三 “銀行虛報機內存款”
涉案金額是該案量刑的重要參考數據。公訴方就此出示了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對兩個被砸的取款機內存款數額的證明,分別為5.5萬余元和30多萬元,共計40萬元,并將此認定為涉案金額。據此,公訴方認為,王某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無期徒刑。
對于40萬這個數字,王某認為是“銀行虛報的”。王某的辯護人亦指出,即使金額屬實,把存款金額都定為犯罪金額也不適宜。該辯護人表示,憑此不能認定為盜竊金額巨大。最后,王某還向法庭遞交了一份悔過書,稱愿意積極賠償受害方銀行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