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1·04”襲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劉建軍第一次開槍殺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開槍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處無期徒刑。28年來,受害者家屬一直質疑該案的審判,以及劉建軍服刑的情況,懷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
言語糾紛引發槍案
前日,德州軍分區第一干休所一位姓李的原所長稱,他已經記不起殺人者的名字,只記得他在劉家兄弟中排行老三,故稱“小三”。受害者的妹妹曹某則證實,“小三”就是劉建軍。
據曹某回憶,1983年,她在某工程局醫院任團委書記,劉建軍在該局一個分局做工人。在一次團生活會上,有人指責劉建軍喜歡偷東西,她附和了幾句。自此以后,她和男朋友經常被人在路邊投擲磚塊,最后一次,她在現場發現了劉建軍,“正指揮別人砸我們”。
1983年8月3日晚,曹某的男朋友劉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劉討說法。晚10點多,他們找到劉建軍宿舍。
“剛進門,啥都沒看見呢,就看見火光一閃,‘咚’的一聲。”劉某說,走在前邊的曹希明被擊倒在地,他彎腰去扶,馬上又是一聲巨響,子彈正從他頭頂打過。
劉某說,他和曹希明倒地之后,劉建軍奪門而走。曹希明腹部中槍,當場死亡。劉某的右眼角被劉建軍獵槍子彈里的鐵砂掠出一道口子,血流滿面。“這次泰安警察上門調查,被劉建軍隔著門打倒,真跟當年一模一樣。”
謀殺還是正當防衛?
曹某說,劉建軍非法持槍,有殺人動機,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殺人”,但1984年,劉建軍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我們不服判決,我父親在世的時候,連續幾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訪,都沒什么用。”
曹家將此歸咎于劉家“有勢力”,干涉了司法辦案。而德州軍分區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負責人稱,劉建軍槍殺人后,一開始被警方認為“正當防衛”,“聽說曹家找了好幾個人準備打劉建軍,要是‘小三’沒開槍,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來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監。
家屬要求徹查舊案
曹某說,她很清楚地記得,在劉建軍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到五年”,有一天,她聽單位同事說,“劉建軍出來了”。
“我很驚訝。”曹某說,她查詢法律得知,被判處無期徒刑者至少要服刑十幾年,才可以出獄,“不知道劉建軍怎么出來的?”
“1·04”案發后,山東警方曾公布劉建軍的前科,“從1985年到2000年,劉建軍曾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兩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釋。”曹家兄妹認為,這條信息很含糊,“為啥不把罪名和服刑時間單列出來呢?”
就此疑問,記者曾詢問德州和泰安兩地警方,都沒有得到答復。
曹家兄妹呼吁有關部門,在調查“1·04”襲警案的同時,也應對曹希明被槍殺一案展開復查。
背景資料:關于減刑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