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
為救落水的釣魚同伴,張明金二次施救時身亡
爭議
施救者對同伴負有救助義務,不能算見義勇為
12日,自貢榮縣河口鎮村民張明金在與同村村民楊錢相約釣魚過程中,因救落水同伴楊錢而溺水死亡。河口鎮政府向榮縣相關部門提交了“授予張明金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申請,遭到駁回。
此后,鎮政府表示兩人系相約出行,張對楊負有救助義務,不能算見義勇為;村民認為張明金在救落水村民過程中付出了生命,應該算是見義勇為。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見義勇為不等于鼓勵付出生命,當救助行為或勇氣遠遠超過救助義務時,鼓勵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符合法制精神。
不幸 救落水同伴時沒再起來
12日下午3時許,榮縣河口鎮桂花沖村的張明金在釣魚時,發現站在一旁的楊錢不慎落水,他匆匆脫掉外套跳入河中救人,不幸的是兩人溺水身亡。
“要是張明金不去救楊錢,他根本就不會死。”住在沙溪河邊的詹大爺為張明金感到可惜的同時,又為他舍身救人的精神感動。“事發時,他們并排站在一起釣魚,突然楊錢墊座的塑料袋子滑了,一下子掉進河里。”目擊者詹大爺介紹,張明金立即脫掉外衣,“撲通”一聲跳進河里救人。“當天氣溫很低,在河里救人時,張明金還穿著毛線背心,再加上體力透支,所以不幸身亡。”詹大爺對現場如是分析。
“當時張明金連鞋子都來不及脫掉就跳下去了。”目擊者楊文成稱,他跳下去后已經抓住了楊錢,但楊錢掙脫掉了。由于體力不支,張明金決定返回岸邊準備吸口氣再去救人,可是當他再次返回水中時,再也沒有起來了。
“他已經救過好幾次人了,我家娃娃的命就是他救回來的。”村民楊宗富說,在1998年的夏天,他家10歲的娃娃在河口鎮對岸的河里玩耍,不小心沉了下去。恰好被到河邊洗桶的張明金發現,最終將娃娃救起。據悉,河口鎮的領導曾到張明金家看望慰問,并送來兩個花圈。
爭議 到底該不該算見義勇為
事發后,村民們紛紛建議應授予張明金“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對此,河口鎮政府在第一時間向榮縣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批準授予張明金“見義勇為公民”稱號,但這一申請沒被通過。“張明金是和楊錢相約去釣魚,在一方落水的情況下,另一方有義務前去施救,張明金不符合授予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該鎮一工作人員稱。
“張明金前后兩次入水施救,肯定是見義勇為了。”村民張某說,“說得自私點,兩人非親非故,他完全可以不去救,站在岸上呼叫其他人來幫忙,但是他沒有這樣做。我覺得應該給他一個嘉獎。”
“事發后,河口鎮政府曾電話向我作了請示匯報,我也迅速向市綜治辦作了匯報。”榮縣政法委副書記楊常權表示,“張明金的行為是否是見義勇為還需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來界定,所以到目前為止還不能說張明金是符合條件或不符合條件。”
律師再次入水可視為見義勇為對此,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張教授稱,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相約從事同一事件的成年公民,應該對對方負有強制性的救助義務。在本案中,施救者沒有法定義務要對落水者進行救助,對于他的道義行為應給予肯定和支持。是否應該授予“見義勇為”榮譽,取決于各地方法規制度,可參照地方法規進行評判。
自貢知名律師陳易偉稱,施救者張明金和落水者楊錢相約從事釣魚這種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戶外活動,彼此之間存在相應的幫扶義務。在本案中,楊錢在落水后,張明金依法負有相應的救助義務。就事件本身而言,在第一次入水救助發覺自身體力不支返回后,張已經履行了對楊的救助義務,后再次入水救助應屬于舍生取義的行為,能夠舍生取義本身就屬于見義勇為。
陳易偉認為,在本案中,張明金選擇再次入水并付出了自己的生命,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制的角度講,他的行為都可視為見義勇為。(成都商報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