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奸者”王玲(化名)向有關部門反映“誣告”情況的信件
劉國強至今仍在為案子奔波,身后正是當年事情的起點位置——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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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劉國強還是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命運轉折于送一個陌生姑娘回家的夜晚,劉國強第二天被控強奸,隨即鋃鐺入獄,雖然他堅稱冤枉,仍被判刑5年。
兩年后,“被強奸者”向有關部門寫信,替劉國強翻案并當面向其道歉。劉國強以為事情有了轉機,熬到出獄后也未停止申訴,但奔波20年,仍未洗掉強奸犯之名。
“我沒有強奸她,我只想在有生之年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成為一個56歲老人活著的全部意義。
改變命運的一夜
那一夜,已婚刑警劉國強的命運被徹底改變了。
1982年7月4日晚,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刑警劉國強與兩名同事宋海龍、胡國臣下班后一起喝酒,其間接到分局指令,須迅速趕到分局“集中行動”。
喝多了的劉國強被另兩名警察安排先回家休息,他們倆去分局。但劉國強隨后腰別手槍,騎自行車到了他分管的火車站。“別人都去行動了,我在家明顯不合適。”劉國強回憶稱。
第二天凌晨1時50分許,他發現火車站黑暗處有人影在晃動。劉國強稱,那段時間火車站曾頻發“色誘”案件。
黑暗中的人是19歲姑娘王玲(化名),她在接受劉國強詢問時,一會兒自稱從外地坐火車剛回來,一會兒又說在等哥哥。劉國強決定將她帶回分局,其間,火車站派出所民警也到過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