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趙作海騎自行車外出。
5月12日,趙作海和妹夫(右一)一起商量事情。
一具無頭尸,讓受害人成為殺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復活”,讓蒙冤11年的“殺人犯”重見天日。這聽起來多么像天方夜譚,但它卻無比真實!它就是被稱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趙作海案。
從發(fā)案到被懷疑,從反復退案到最終定案,從被害人“復活”到沉冤昭雪,趙作海案的每一步都頗具戲劇性。該案起源于同村人趙振裳因為共同的相好而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刀,由于害怕自己闖了大禍,趙振裳隨即逃離家鄉(xiāng)。然而,近乎一年半后的1999年5月8日在村邊機井里出現(xiàn)的一具無頭男尸,讓本為受害人的趙作海成為重點嫌疑人,被捕入獄。
事實上,本案的整個審判過程也是一波三折的:一是公安機關曾三次送檢材到公安部的物證鑒定科和遼寧的一個鑒定機構,最終沒能通過DNA確認無頭男尸就是趙振裳;二是由于始終沒能找到男尸的頭和膝蓋以下部分,而且趙作海到檢察機關后多次推翻供詞,檢察機關多次退偵,甚至曾決定“如果尸源問題解決不了,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7月召開的政法委和公檢法的聯(lián)席會議上還認定“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受理”。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后的2002年八九月,為了應付公安機關的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商丘市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集體研究的結論卻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隨后,“最后的防線”被突破,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11月11日訴至商丘中院,最終作出了一個“留有余地”的死緩判決。由于趙作海沒有上訴,省高院復核后維持一審判決。一個殺人冤案就這樣正式誕生了!
筆者之所以不惜筆墨概述本案的辦理過程,是因為與錯案有關的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及觀念偏差甚至重大程序缺陷都隱含在這些細節(jié)之中。面對這一驚人個案,無論是總結經(jīng)驗還是吸取教訓,都不能脫離這些基本事實。否則,法律制度的公正底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最后防線”是如何被突破的,我們都將無從查起,也就無法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