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0多年卻未辦理登記手續,一對老夫妻原以為這輩子不需要結婚證了。今年初,由于出國探親需要出示結婚證明,夫妻倆這才知道,沒有結婚證原來是可以引發大麻煩的。日前,這對老夫妻起訴至紅橋區法院。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他們的婚姻關系。
周大爺和老伴在1965年相識,談了一年的戀愛,二人于1966年5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兩個子女。但他們“結婚”時沒辦理登記手續。兩位老人在國外有親屬,今年他們打算去國外探親。由于夫妻出國探親需要婚姻證明,他們急忙到民政局進行咨詢,因為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記載的是已婚,民政局拒絕了他們補辦登記的請求。老人經咨詢得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們的婚姻關系。于是,周大爺讓老伴寫了訴狀,起訴至法院。該案中,周大爺的老伴是原告,而周大爺是被告。
不久前,紅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法官很快作出判決。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雖然沒有婚姻登記證明,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達40余載,并養育子女。他們的夫妻關系已被社會認可,雙方構成事實婚姻。他們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雙方一直沒有補辦登記手續,客觀上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訓誡。
確認“關系”判決書也有效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表示,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所以現在打算結婚的人,最好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夫妻關系”將不受法律保護。對于需要確認夫妻關系的人,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登記手續。
如因故補辦手續困難,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系。法院的判決書和結婚證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