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其旺(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曉生,涉嫌以幫別人貸款1200萬元為名,騙取“好處費”20余萬元。記者今天獲悉,潘曉生被宣武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潘曉生今年只有26歲,初中文化,但其“神通廣大”。據檢方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間,潘曉生以能夠幫助被害人李某辦理1200萬元貸款為由,向其索要好處費,李某先后在宣武區馬連道路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地,向潘曉生提供的銀行卡內匯款20.47萬元,此款后被揮霍。檢方認為,潘曉生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但是,潘曉生并不認為自己有詐騙行為。他解釋說,兩人之間是民事借貸關系,而且他在還不上錢時,還把一輛豐田車質押給李某,沒有逃匿行為,說明只有借款的目的,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此外,他給李某寫的欠條中欠款是28.75萬元,但檢方指控的詐騙數額為20.47萬元,不能因為李某主觀認為其中一部分是借款,余款就是詐騙。
不過,潘曉生在警方的口供證實,他認識一個叫“二牤子”的男子,“二牤子”說能貸到1000萬元人民幣,好處費是34萬元。他向李某說了此事,李某同意貸款1000萬元,他又去了佳木斯找“二牤子”,“二牤子”和一個叫曹某的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員見面,曹某說可以貸款。于是,2009年1月15日左右,李某向潘曉生的工商銀行卡共存入20萬元。之后,因貸款沒有辦成,他把李某的錢用在生意、賭博和日常開銷上。因此他給李某寫了欠條,并把車抵押給李某。去年3月8日,他跟李某說他要用車,李某就把車給了他。
宣武法院審理后認為,多名證人證明潘曉生答應幫助李某辦理貸款并收取保證金,但潘曉生并沒有實施為李某辦理貸款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表明潘曉生有辦理貸款的能力,以上證實潘曉生以辦理貸款為由騙取李某錢款的主觀故意明顯,而其騙取李某錢款的客觀行為真實存在,因此,潘曉生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應判處有期徒刑11年。(記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