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許霆 (資料照片)
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如此好事,許霆覺得發財的機會來了,告訴同伴郭安山后,兩人分別從中提取了17.5萬元和1.8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后,郭安山主動自首后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后被抓獲的許霆日前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惡意取款案一審判決后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
事件始發于2006年4月21日晚上10點左右,來廣州打工后成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名保安的許霆,來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許霆反復操作取走5.4萬元。隨后,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再次前往提款,經過反復操作多次,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取款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2006年11月,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去年5月,已經潛逃一年,并將17.5萬元贓款揮霍一空的許霆在陜西省寶雞市火車站被警方抓獲。6月,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對許霆進行刑事拘留。10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
去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許霆盜竊案。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為此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案宣判后,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書,提出其行為不屬于盜竊罪、侵占罪等犯罪。
吳義春律師認為,根據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辦法,暗中竊取公私財物。
本案中,許霆取款行為在其取款時自始至終都完全被銀行掌握,這樣的行為相對于銀行而言是“公開”行為,不存在“秘密”可言。
許霆雖然對提取的17.5萬元建立了一種并非依法的占有關系,但他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柜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獲取款項,不能叫做“竊取”,因此,許霆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特征,不成立盜竊罪。
同時,吳義春還表示,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其突出特點在于該財產不被侵占之前已為行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許霆的工資卡里只有一百七十余元,顯然不存在對多取出的17.5萬元非法持有。
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放置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帶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吳義春認為,之所以讓許霆取出17.5萬元是自動柜員機程序出錯造成,并非“疏忽忘記”。另外,柜員機里的現金也不是刑法理論與實踐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許霆的占有行為也不能構成侵占犯罪。
在許霆案一審判決結果作出后,社會各界對此案引發熱議。
在互聯網上,有九成的網友都認為“量刑過重”。“ATM機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一旦記錯賬戶余額多取了錢,我們就有了成為盜竊犯的可能。而一旦咱們碰上了ATM因故障,吐出假錢、少吐錢或是吞卡,不知道在這樣儲戶利益受侵害的類似情況時,銀行又承擔什么責任?”有網友認為,許霆確實有罪,罪在他利用ATM機的系統漏洞滿足一己之貪念,但銀行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撇開銀行的過失,單單追究許霆的責任,判其無期徒刑,確實太苛刻了。
同時,有不少法學專家也傾向認為該案“一審量刑過重”。
北京大學一位法學教授表示,自己得知這個判決時,感到很震驚,“不是對法律判處當事人有罪感到震驚,而是對其處罰太過嚴厲感到震驚”。
他認為,在許霆案的罪與非罪方面是不存在任何爭議的,但當事人是否適用刑法法律條文應表示存疑,他認為如果能用民法解決的話,就最好不要動用刑法。“因為一個社會秩序的維護,不應當過分依賴于酷刑酷法”。鑒于在當事人的犯罪后果并不是特別嚴重惡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對這個今年才24歲的年輕人,應該有一種人道主義的關懷。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就法院將許霆案定義為刑事案件這一判決表示質疑:如果這個案子完全可以用民事手段的不當得利解決的話,為什么非要動用刑法呢?
據記者今天了解,目前該案件尚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訴訟程序中,審理結果尚無定論。(游春亮 林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