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一位市民在體檢時被誤診賁門癌,實施切除術后,從此不能低頭、彎腰、平躺,只能吃流食,睡覺只能半坐,這起罕見的醫療事故被鑒定為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各種費用1152806.79元。
體檢“患癌” 手術后遺留眾多毛病
2005年5月18日,49歲的王某到承德市一家在當地頗有影響的醫院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體檢。醫院告知王某的妻子王某患了賁門癌,決定為王某做手術。4天后,王某妻子在《重大手術申請報告單》上簽了字,醫院做手術,將王某食管、胃部部分切除。
手術后王某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左胸腔積液,之后轉到解放軍總醫院住院治療,在這里,專家會診卻發現王某根本未患賁門癌。2006年3月28日,王某在承德市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食管下端賁門切除術后反流性食管炎并出血,需長期用PPI制劑與胃動力藥。
進行起訴 一審獲賠償判決
因為手術造成的影響,2005年8月8日,王某向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明確:手術前診斷賁門癌無依據,王某根本不需要做這樣一個手術。鑒定說,因實施手術導致王某器官損失和功能障礙屬于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
去年6月20日,王某向雙橋區人民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為170余萬元。去年8月1日,這個案件移交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王某陳述說,自己并非患賁門癌前病變,只是很多人都有的慢性胃炎。手術后,王到解放軍總醫院所做病理復檢和術前所有檢查,都說明患的不是癌癥,醫院在沒有手術指征及依據的情況下,竟然對一個正常人實施重大開胸手術,此后,又在未做病理的情況下按賁門癌實施了手術,應當承擔責任。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醫院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診斷王某患賁門癌,系診斷錯誤。實施手術導致王某器官損失和功能障礙,是對王某健康權和人身權的侵害。依據承德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院醫療行為構成二級丁等醫療事故,應負完全責任。判決被告醫院賠償王某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235136.8元。
醫院上訴 不承認構成醫療事故
對于這個巨額賠償的判決,醫院提出上訴,要求重新鑒定。醫院說,王某雖然沒有患賁門癌,但屬于癌前病變,實施手術切除是消除了患者的癌變及致其死亡的可能,保護了王某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盡管存在腫瘤定性主觀誤診,但沒有誤治,沒有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
另外,醫院還提出,醫院跟王某訂立的手術合同成立,受法律保護。醫院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王某給付拖欠的22538.4元醫療費。
王某反駁,患者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同意,就應當承擔手術后果的責任說法不成立,因為在診療中醫院處于主導地位,醫院診斷為賁門癌,并提出手術,患者只能相信和同意手術。
在二審開庭時,王某妻子痛哭不已。她說,因為這次手術,健康的丈夫變成一個殘缺不全的人。現在丈夫不能低頭,不能彎腰,不能平躺,睡覺只能半坐著睡,胃酸上溢腐蝕食管,至今只能吃流食,體重由原來的84公斤降到51公斤。而且,專家說,賁門被切除造成殘胃最易形成胃癌,發病率為55%左右。
二審判決 致殘患者獲賠115萬余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關于"雖然王某不是賁門癌,但屬于癌前病變,手術切除是保護了王某的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的理由"缺乏依據。法院認為,種種證據表明,醫院診斷賁門癌及做賁門癌切除手術屬于錯誤診斷和錯誤手術。因醫療事故導致王某喪失了正常人的勞動能力,所以也應當賠償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法院認為,此案并不存在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醫院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終審將原判按最高年限二十年計算調整為按十年計算,賠償數額變更為1152806.79元。
對于醫院反訴王某所欠的2萬多元醫療費,法院認為,這是醫院的醫療事故行為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應由醫院承擔。 (記者 吳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