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來長春市人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流動人口從治安管理提高到社會管理,吉林省長春市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居住證制度,取消暫住證。
長春市居住證包括《長春市臨時居住證》和《長春市居住證》兩種,是具有信息記錄和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電路卡。兩者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和2年。
非長春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長春市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領取《長春市臨時居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符合《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中辦理居住證條件的來長春人員,可以申領《長春市居住證》。
現在手持《暫住證》的人員,明年1月要到當地公安機關換領《長春市居住證》。公安機關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定、制證和發放工作。辦證工本費每證20元。
《長春市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限內,在其求職務工、司法援助、社會保險、住房貸款等方面實行市民待遇。 (毛更偉 劉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