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2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臺灣稅捐稽征規定第23條修正草案,將原本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先前的5年延長為10年,至2017年3月5日止。
原條文規定,在臺灣稅捐稽征規定于2007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繳最終期限2012年3月5日。這一規定引發臺灣社會嘩然與輿論強烈批評,認為原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相對于如期納稅的絕大多數臺灣納稅義務人而言,并不公平。
臺當局“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周表示,若依臺灣稅捐稽征現行規定,有些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會在兩年后一筆勾銷,為考慮社會觀感,及確保租稅公平與正義,必須全力追討臺灣欠稅大戶所欠稅款。他要求臺當局相關部門提出必要的因應作為。所以臺當局“財政部”提出臺灣稅捐稽征規定第23條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期限延長5年至2017年3月5日止。(中國臺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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