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行政機構會議今天通過關稅相關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關稅、罰鍰及海關代征的應納稅捐達10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法人、合伙組織、獨資商號達200萬元以上者將限制離臺。
草案規定,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的金額在150萬元以上,法人、合伙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臺當局臺財政主管部門函請內務主管部門及“移民署”限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代表人、管理人離臺。限制離臺期限,自“移民署”限制離臺日起算,不得超過5年。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代表人、管理人經限制離臺后,超過相關規定限制離臺期限、繳清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等情況時,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應函請“移民署”解除離臺限制。(芮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