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日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在答辯時否認貪污,并以激動的語氣,痛批檢察官偵辦標準寬嚴不一,將他羅織入罪,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
據臺媒報道,在法庭上,馬英九表示,他根本沒有犯罪,既無犯罪意圖,更沒有犯罪行為。他認為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案共計九件,除了他以外,尚有許添財、許陽明、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游錫堃、陳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檢察官偵辦標準不一,只有他被起訴。
雖然臺北地院已判他無罪,但是臺檢方并未統一“特別費”案標準,處理案件存在歧異,拒絕接受臺當局“法務部”、依據臺北地院的法律見解,法院仍執意對他提起上訴,令他遺憾與痛心。
馬英九表示,從來沒有會計、審計人員告訴他支領“特別費”有任何問題,會計、秘書等人均是依往例辦理,并未陷于錯誤,他更沒有貪污。在他臺北市長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新臺幣,下同),遠超過起訴書記載他以領據支領“特別費”總額的1530萬元,他的公益捐款超過支領“特別費”總額四倍。他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何況是貪污。
馬英九質疑,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其他“特別費”案件,檢方的標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不必問該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消費支出與公務的關系,只要有支出,檢方就認定是因公支出。就算是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款項,也算是“特別費”支出,甚至搜集他人統一發票據以核銷“特別費”,明顯貪污的行為,檢方也不起訴。因此,馬英九認為,檢察官是選擇性辦案。
馬英九激動地說,檢察官為了起訴他,采用恣意決定且邏輯矛盾的標準,竟然刻意將公益捐贈不算入“特別費”支出,不去思考“特別費”的爭議是制度瑕疪,反而將因此爭議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全部要他一人承擔。檢察官完全不探究出納、會計等核銷慣例,拿他從未看過的公文,就說他知道“特別費”應因公支用。檢方違背了臺當局“法務部”有關實質補貼的意見,也不采用其他機關對他有利的意見,曲解他在第一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作的答復,甚至不記載證人有利于他的證詞。并將他接受媒體訪問的內容,扭曲為他支領“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馬英九強調說,他只能沉痛地說,本案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請求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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