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2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律師團日前遞狀聲請勘驗證人莊美珍偵訊筆錄,質疑筆錄將證人回答對馬有利部分略而不記;檢方則認為筆錄符合證人真意,沒有勘驗必要。
律師團提出的證人筆錄內容,是繼吳麗洳筆錄爭議后,馬案中第二件筆錄爭議;合議庭最快今天會決定是否當庭勘驗。
報道稱,馬英九律師團在檢方上訴后,向法院調取馬英九及相關證人偵訊錄音帶,逐一比對檢方偵訊內容后,認為今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莊美珍的偵訊內容與筆錄出現類似吳麗洳偵訊筆錄問題。
其中,檢察官問莊美珍:“請領特別費是否要有實際支出?”莊未回答,檢察官就說:“是嘛,是這樣!”筆錄則記載莊回答“是”。
另外,檢察官詢問證人:“若月底就用領據領取下個月的特別費并核銷,會計人員是不是不符合1998年的函令規定?”證人結巴:“這個…我也不知道,是按慣例做。”檢察官又提問:“那是不是表示首長承諾將來一定會支出?”證人才說:“是啊。”
報道稱,此外,合議庭今天傳喚臺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臺當局“審計部”有關“特別費”解釋函令的承辦人劉碧娥,一方面證明馬英九是在“特別費案”爆發后,才向石素梅請教有關“特別費”的性質;另一方面則希望了解有關“特別費”的相關規定。
至于檢方聲請向臺當局“主計處”、“審計部”及“人事行政局”函詢“特別費”相關規定,合議庭都已發函,并依職權發函“賦稅署”詢問;相關單位均未回函。
但臺當局“財政部”在1977年間曾對首長“特支費”免稅做出解釋,文中指出“所得稅法”修正有關公、教、軍、警人員領“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特支費”,以及各主管于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的主管“特支費”。
報道稱,島內法界人士認為,相關解釋其實已清楚說明,“特別費”性質應與主管加給接近。(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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