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圖:“中時電子報”)
中國臺灣網7月24日消息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勘驗重要證人吳麗洳偵訊錄音帶,部分內容確與筆錄有所出入;馬英九和其辯護律師團都希望以當庭勘驗內容取代筆錄,還原吳麗洳偵查中的陳述。今天上午9點半,合議庭開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預計在下周二傳喚先前請假的證人周秀霞后將進行言詞辯論。
“這我不清楚”記成“是沒錯”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法庭播放的吳麗洳偵訊錄音帶,和檢辯上周各自公布的譯文內容幾乎一致,差別只在于檢察官侯寬仁訊問吳麗洳的問答中,辯方版少了吳麗洳部分的“對、嗯”等詞。對此檢方堅持要逐一記明;辯方見狀也主張既然檢方堅持,辯方也要求記明“對、嗯”。
審判長對檢辯“對、嗯”有沒有的堅持,幽默說:“對嗯有沒有,這樣有什么意義?還好法庭上沒有小孩,這樣嗯到最后,不知會變成什么樣!”旁聽席上民眾、記者都笑了出來。
根據法庭播放的訊問錄音帶,吳麗洳接受侯寬仁訊問時,確如檢方所說,有說有笑,但吳麗洳有關具領“特別費”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她回答說“這我不清楚”,筆錄卻記成“是沒錯”。
另外,侯寬仁就臺“審計部”有關“特別費”領據具領,函轉臺北市府轉告:“要注意有無于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問題,吳麗洳答“我根本都忘記了”,筆錄卻記成“是的”。
對于勘驗內容和筆錄記載明顯有出入,律師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一第二項,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認為法庭上勘驗結果已經還原吳麗洳偵查中所為的陳述,應以勘驗筆錄取代訊問內容。律師團還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筆錄所載陳述,與錄音、錄像內容不符,不得作為證據,檢方怎能主張筆錄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八點陳述 強調無不同
公訴檢察官以八點陳述響應,強調筆錄是經證人充分閱覽后才簽名,供述和筆錄顯然沒有不可信的情況,依偵審實務除勘驗筆錄,未曾聽聞任何筆錄能依當事人陳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包括國務費案審理,也是經過陳述整理才紀錄,所以筆錄和訊問沒有不同的情形。
至于吳麗洳今年1月25日的偵訊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有沒有證明力,審判長蔡守訓在聽完檢辯立場各異的表述,裁定會在辯論終結后,在判決書中交代。
法院提示相關證卷 月底辯論終結
另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并進行提示相關證卷,包括馬英九妻子周美菁、前臺北市文化局長龍應臺、臺北市府官員廖鯉、石素梅、康炳政以及臺“審計部”、“主計處”官員等20多人在接受檢方偵訊時的證詞。
“非供述”證卷部分,包括臺當局“行政院”、“財政部”、“審計部”歷年來對“特別費”的函示,以及臺北市議員顏圣冠去年9月18日議會質詢資料、馬英九去年9月7日接受中天電視臺專訪譯文,以及馬英九透過臺“中央信托局”捐款給“敦安”、“新臺灣人”、“指南法學”等幾個基金會的相關捐款資料。
合議庭在今天提示相關證卷后,預計在下周二(31日)傳喚先前請假未到的證人周秀霞后,將進行言詞辯論,亦即未來公訴檢察官將不得在法庭再提出聲請補充證據或請求傳喚證人。(周先)
吳麗洳筆錄版本對照(圖: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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