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遼寧國資委原紀委書記受賄1200余萬一審獲刑9年 受人請托辦事名表房產來者不拒
利用職務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間接為多家企業、單位、個人在企業經營、協調土地權屬、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幫助。10年時間里,非法收受多人給予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0余萬元,其中不乏名表、房產等。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遼寧省國資委原紀委書記劉凱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數十次幫人安排調動工作
此案中,被告人劉凱被法院認定的受賄犯罪事實達百余項,其中劉凱幫助他人安排、調動工作、提職等最多,有數十項之多。
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區長、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尹某某的請托,為尹某某同學及朋友的子女崔某、付某安排工作提供幫助。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劉凱先后兩次收受尹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
證人尹某某證言證實,2007年4月,其在與劉凱吃飯后送給劉凱15萬元人民幣,請劉凱為其同學的孩子崔某安排工作,后崔某被安排到某區行政執法局上班,系事業編制,15萬元系其自己出資;2010年1月至2月,其在與劉凱吃飯后送給劉凱20萬元人民幣,請劉凱為其朋友的孩子付某安排工作,后付某被安排到某區婦幼保健所上班,系事業編制,20萬元系付某父親出資。
2006年初至2007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長、區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呂某某的請托,為呂某某妻子時某以及呂某某妻妹時某某調動工作提供幫助。
證人呂某某證言證實,其為請托劉凱幫助其妻子時某、妻妹時某某調動工作,分別于2006年初、2007年底在劉凱辦公室送給劉凱共計10萬元人民幣。另據證人林某某證言及介紹信存根證實,時某、時某某分別被調到某區市場辦工作。
2007年,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長、區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區供電分公司經理劉某請托,為劉某妻妹王某提職提供幫助。
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07年至2009年初,劉某戊多次向劉凱提出幫其在區某小學任老師的妻妹王某提職的請托,劉凱應允后于2009年初幫助將王某先行借調到某區教育局工作;2009年秋天,劉某出于相同目的交給馮某5萬元購買家具后送給劉凱,后在劉凱幫助下,王某在2010年春節后調任某校校長助理,在2011年上半年調任某校副校長,2012年劉凱調走之前,調任另一學校書記。
名表房產購物卡照收不誤
被告人劉凱除了收受現金、購物卡、銀行卡以外,還毫無忌憚地收受他人賄賂的名表、房產等。
2008年上半年至2012年,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某工程項目投資人邢某某的請托,在提供拆遷數據、協調拆遷進度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08年底,劉凱在撫順市住處附近收受邢某某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2011年9月,劉凱在大連市收受邢某某給予的共計價值人民幣35.5萬元的“愛彼”牌、“江詩丹頓”牌手表各1塊。
證人崔某己(劉凱妻子)證言證實,2011年的一天,邢某某在大連請劉凱等人吃飯,席間邢某某送給劉凱兩塊手表的事實。
根據鑒定結論、價格評估結論書,證實邢某某送給劉凱的兩塊手表分別為瑞士原裝愛彼品牌手表、瑞士原裝江詩丹頓品牌手表;評估價格為人民幣35.5萬元,其中愛彼品牌手表價格為12.5萬元,江詩丹頓品牌手表價格為23萬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某工程項目投資人劉某更的請托,在返還減免配套費、協調解決施工問題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3年,劉凱先后多次在辦公室內等處收受劉某更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購物卡兩張、位于撫順市新撫區價值59萬余元的房產1套。
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10月,劉凱說劉某更給其一套房子,把房子登記到崔某癸名下,崔某某遂安排崔某癸簽訂購房合同、安排崔某某辦理購房手續,該房子發票價格59萬余元。
一次性受賄現金達63萬元
在幫助企業經營、協調土地權屬等方面,被告人劉凱也是窮盡力量。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的請托,在該公司開發某項目、擬開發撫順某校項目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0年底,劉凱在撫順市順城區一咖啡廳內收受郝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2011年底,劉凱在辦公室內收受郝某某給予的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1.5045萬元。
劉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幫助郝某某協調開發項目土地性質轉變事宜,郝某某給其30萬元表示感謝;郝某某為請其幫忙協調某校項目土地權屬,給其美元5萬元。
在幫助企業經營受賄中,劉凱一次性收受現金最大額高達63萬余元。
2012年8月,劉凱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撫順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的請托,為促成其與遼寧某超市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幫助。2012年8月,劉凱在辦公室內收受楊某某給予的1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3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劉凱非法收受楊某某、郝某某、尹某某、籍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9萬余元。被告人劉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鑒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均系被告人劉凱主動交待,且已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故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被告人劉凱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