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劇《人民的名義》持續熱播,其中不少公檢法執法人員的辦案細節也讓80后、90后網友津津樂道。比如要進貪官家搜查,先出示“搜查令”;比如要審問嫌疑人,先支好錄像錄音設備;要進入現場抓捕嫌疑人,先打開執法記錄儀……那么,這些執法細節是不是與現實吻合呢?
今天晚上,深讀記者邀請北師大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碩士生導師彭新林就此一一解讀。
細節1
進門先出示搜查令
執法人員亮身份
搜查貪官家,先出示搜查令并亮明身份
劇情: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接到實名舉報,北京某部委處長趙德漢涉嫌巨額受賄,時任最高檢反貪總局偵查處處長侯亮平帶隊來到趙德漢家搜查時,在敲開門的剎那間,就向其出示了搜查令,并在隨后向其出示工作證件亮明身份。
帶隊來到趙德漢家搜查時,在敲開門的剎那間,就向其出示了搜查令,并在隨后向其出示工作證件亮明身份。
彭新林:根據相關法規,反貪工作最初之時,接到案件線索,填寫受理案件審批表,經過檢察長批準之后進行初查。初查的結果有二種,一是不立案;二是立案。立案之后需要出具立案決定書,然后實施偵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
該劇情片段中進行的一幕是在立案偵查之后調查取證之時實施的搜查環節,需要向當事人亮明身份、出具搜查令。我國《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對嫌疑人的辦公室、住處等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侯亮平作為偵查處處長,其承擔的職責就包含偵查。需要注意的是,搜查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需要配備多名偵查員,除緊急情況下不需出示搜查證之外,一般情況下,都必須出示搜查證。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