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化作祖國的山脈,也要永遠守護人民的安寧;不在挺拔的身軀依然會為祖國戰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以此彰顯服兵役義務的平衡、彰顯服兵役的榮譽、彰顯服兵役的社會責任、彰顯社會對軍人的尊重、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二章 優待
第七條 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軍人一律享受退伍軍人待遇,只區分義務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復員軍人與退伍軍人的區分,一律統稱退伍軍人。
(一)、退役義務兵: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同時依法享受公民的權利。凡完成義務兵役后退出現役的公民,年滿60周歲,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軍人),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6年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參戰涉核退伍軍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軍人)為保障所有參戰涉核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彌補他們的戰爭創傷和核試驗損害,退出現役時即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15%。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