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高明
2015年7月24日,廣東省韶關學院教授、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婁高明在廣州南站被抓時,他剛去過廣東省檢察院,跟進他舉報韶關學院時任校長劉榮萬貪腐一事的進展。
隨后,婁高明被控以收入不報賬等方式貪污韶關學院公款。2017年1月5日,韶關市中院認定婁高明貪污117萬余元,判處婁高明有期徒刑六年。
近日,澎湃新聞從相關人士處獲悉,婁高明被抓后,被其持續舉報的韶關學院校長劉榮萬,于2016年3月被廣東省紀委作出除黨籍、撤銷校長職務、降為科員使用的處分。
婁高明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出上訴。該判決認定,婁高明對多個豬場進行的技術服務和防疫指導是公務行為,但他堅稱,這是他作為獸醫專家提供服務獲得收入的個人行為,這些行為在公務之外,不屬貪污。
3月28日,婁高明的二審辯護律師王振宇表示,目前他已就該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新證據,廣東高院告知,案卷材料已經移送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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