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1日電(湯琪)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布的一份修訂后的司法解釋明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這則修訂后的司法解釋共有十三條,旨在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其中引人關注的是,在原先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該條明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因此,換言之,未成年人不得納入“老賴”名單。
中新社記者 劉冉陽 攝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在發布會上對此解釋稱,增加該條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該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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