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陽高新公安分局被指非法凍結4000萬元
今年48歲的李鴻濤和42歲的韓華,一個在北京做出版生意,一個在河南安陽做工程,兩人本無交集,但5年來兩人卻同時為被安陽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以下簡稱安陽高新分局)凍結的4000萬元“解凍”而四處奔走。據(jù)兩人稱,這本是他們的錢,卻因為一起集資詐騙案而被警方“非法”凍結,追討5年無果。
據(jù)記者了解,目前,安陽市政法委、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陽中院)等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事發(fā)
4000萬因集資案遭“凍結”
提起這4000萬元,還要從2013年發(fā)生在安陽的一起集資詐騙案說起。
楊健原為河南恒康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3年,其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安陽中院一審判處死緩。楊健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恒康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注冊成立,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開發(fā)。當時,在政府尚未啟動土地征收程序的情況下,楊健擬建設一商住小區(qū),并對外集資,除了給存款人3分的月息,還許以集資代理人高達15%的回報。
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在短短7個月內,恒康公司吸收公眾資金2億余元,涉及2816人次。在支付后續(xù)利息541萬余元、退還集資47萬余元后,至案發(fā),楊健尚欠公眾集資款1.9億余元。
2011年10月,經(jīng)群眾舉報,恒康公司非法集資案發(fā)。2011年11月18日,楊健被逮捕。
在該案偵查中,安陽高新公安分局查出楊健曾打入安陽商人裴志剛名下4000萬元。2012年4月10日,警方向裴志剛發(fā)出《關于查證凍結賬戶的函》,將尚處于裴志剛名下的4000萬元凍結。
□調查
被凍結款項另有“主人”
但韓華、李鴻濤認為,這4000萬元資金跟楊健集資案并無關聯(lián),而是屬于他們所有。
韓華告訴記者,2010年8月,他聽說楊健在找合作項目,準備將安陽振動器老廠所在的30余畝地建成住宅小區(qū)。韓華看到安陽市政府在2010年7月30日的批復,稱將安陽振動器老廠地塊的工業(yè)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韓華將這一消息告訴了李鴻濤,恰巧當時在北京做出版生意的李鴻濤想在家鄉(xiāng)投資,便答應了。
兩人隨后和楊健達成合作意向,由雙方共同出資,從裴志剛控制的河南恒信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公司)手中購買安陽振動器老廠項目的股權。
2010年9月,楊健所負責的健翔公司和恒信公司簽訂《房地產(chǎn)項目股權收購協(xié)議》,收購了該項目100%股權。自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按照雙方約定,李鴻濤、韓華先后轉給楊健2100萬元,加上楊健一方所投資的1900萬元,楊健將4000萬元全部轉到裴志剛名下的賬戶中。
但因為要投資另外一個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項目,楊健又決定退出該項目。2011年4月,楊健和李鴻濤、韓華簽訂《房地產(chǎn)項目轉讓協(xié)議書》,楊健將自己所擁有的安陽振動器老廠項目股權全部轉讓給二人,李鴻濤、韓華也隨之向楊健支付了他先期投資的款項1900萬元,“因為楊健退出,考慮到該項目建成后,會產(chǎn)生商業(yè)利益,所以我們還另外多給了楊健1000萬元,算是他對這個項目的介紹費,”韓華稱。
為了防范產(chǎn)生額外的經(jīng)濟糾紛,2011年9月7日,韓華、李鴻濤兩人甚至還在楊健在場并簽字的情況下,讓裴志剛簽署了《承諾函》。
該《承諾函》顯示,恒信公司已明知健翔公司前期出具的4000萬元實際是由李鴻濤、韓華兩人出資,并稱若安陽振動器老廠項目在開發(fā)時無法按照約定進行土地掛牌并完成使之具備股權購買轉讓的條件,恒信公司則將4000萬元全部退回李鴻濤、韓華,并自2011年1月25日開始,按照3%月息支付兩人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
裴志剛還承諾,他不會將這4000萬元支付給楊健,否則恒信公司則自愿重新支付給李鴻濤、韓華4000萬元,并愿意用其投資開發(fā)的另一樓盤的售樓收入為擔保。
然而,因涉及與相鄰地塊的糾紛,安陽振動器老廠項目未能如期掛牌。按照承諾,裴志剛應將4000萬元退給韓華和李鴻濤,但錢還沒來得及退回,就被安陽高新分局凍結。
記者查閱到安陽高新分局在凍結該筆款項時曾為裴志剛做過一份筆錄,筆錄顯示,裴志剛已明確向警方說明,其名下的4000萬元屬于李鴻濤、韓華所有,并非楊健資產(chǎn)。
□現(xiàn)場
公安局內討錢起爭執(zhí)
9月20日上午,個子不高、較顯瘦削的韓華早早來到安陽高新分局。他熟悉地和大門保安打了招呼,便直接進門等候該公安局相關領導的接見,詢問4000萬元凍結款何時能給“解凍”。
近5年來,幾乎每個周二上午,韓華都做著同樣一件事,故也了解了安陽高新分局領導的日程安排,“他們先開會,一個多小時后,我就能見到他們了。”
但此次登門仍像之前的待遇一樣,韓華并沒有得到希望的“答案”。和公安分局政委徐海峰等幾名領導才進行了幾句簡短的對話,雙方便起了言語爭執(zhí)。
“我就是想問下凍結我們的錢啥時能給解凍?”
“你們是受害人?受害名單中有你們的名字嗎?我們只負責受害人,不管你們的事。”
“但錢是你們給凍結的啊,凍結時不通知,凍結后也不查我們交的證據(jù),快5年了也該查清了吧。”
“說多少次了,你的事兒我們解決不了,我們沒有權力解凍,你去找上級。”
“那找誰?”
“找我們領導,找處置辦,找法院檢察院”,徐海峰最后說。
□質疑
當事人指凍結“非法”
據(jù)韓、李兩人說,該筆款項被凍結時,他們并不知情。當時雖然是以楊健的名義打到裴志剛名下,但實際上是兩人打給楊健5000萬元,楊健還相當于賺取了1000萬元的利潤。故無論如何該筆凍結款和楊健的集資詐騙沒有關系,而安陽高新公安分局的凍結事先不告知,事后也不理他們提交的所有證據(jù),甚至當楊健的刑事案件已結案兩年了,安陽高新分局明知兩審判決不含該筆費用但一直不給解凍,“這完全是非法的,惡意的。”
兩人認為,第一,該案相關證據(jù)顯示,兩人不是受害人,沒在受害人名單上,該筆錢也未在非法集資款項清單中。楊健集資詐騙案破后,不少受害人已按比例拿回了少部分退款,但公安人員從未就返還集資款一事聯(lián)系過他們。第二,該筆凍結款也并非楊健及恒康公司的贓款,甚至該筆錢根本就早已不屬于楊健,“這是我們的投資款,我們的交易行為早在案發(fā)半年前就完成了,當時楊健的恒康公司還沒成立,他也還沒開始非法集資。”
相關判決書也顯示,楊健的健翔公司是在2009年成立的,成立后曾投資東方玻璃鋼廠、安陽振動器老廠等項目。
□追討
5年努力未討回錢款
“因為做生意我20多歲時就已相當有錢,但這個凍結可以說已讓我公司倒閉,妻離子散,”談及該件事的影響,韓華控制不住自己的淚水。
但更讓韓華難以釋懷的是對遠在北京的李鴻濤無法交代,“他受的損失更大,員工的工資都開不起了,”韓華稱,李鴻濤老家也在安陽,韓華的侄子娶了李鴻濤的侄女,由此過年時兩家開始走動,“是我把他引到這個項目中的,這筆凍結款中,我的錢是小頭,他的錢占大頭。”
“我現(xiàn)在什么事也不做,每天沉浸在這里邊。我父母都七八十歲了,前段我媽腰椎骨折,七八個關節(jié)骨裂,我也沒心情管。”韓華抹著眼淚說,他辜負了李鴻濤的信任,李鴻濤雖然沒有埋怨過自己,但這更讓他難受。
李鴻濤曾在安陽做過10多年老師,后來進京做出版,他感覺投資家鄉(xiāng)也是對家鄉(xiāng)建設的支持,但目前該筆款項的凍結讓他一籌莫展,“睜眼就是想這個案子,到哪兒都是碰壁。”
據(jù)了解,近5年來兩人從安陽反映到北京,先后拿到10多份各級領導的批示并要求督辦,曾獲兩名市委書記、現(xiàn)任市長及3任政法委書記、兩任公安局長的批示,河南省政法委也兩次督辦。“每次拿到領導的批示,我們就覺得距離解封近了一步。雖然看到了希望,但最終又觸不可及,”李鴻濤聲音低沉地說。
□進展
安陽中院等介入調查
據(jù)記者了解,安陽高新分局曾委托會計事務所對楊健案的涉案資產(chǎn)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顯示,韓、李二人并非受害人,這4000萬元也不在集資詐騙案的1.9億金額中。
李鴻濤也曾想通過訴訟渠道證明被凍結款和楊健的刑案沒有關系。2014年3月,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建國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向李的居住地法院北京昌平法院起訴,以合同糾紛為由要求確認該筆凍結款的歸屬。昌平法院雖然受理了該案,但安陽高新分局致函昌平法院,稱不應受理此案。
“楊健的非法集資款去向并不難查,查清這4000萬元的性質也不復雜,公安一直拖著既不解封也不處理,到底是在掩蓋什么?”鄧建國感覺無法理解。
徐海峰回應稱,案件卷宗在9月19日已被安陽市公安局全部調走閱卷,高新分局沒有解凍的權力,要想解凍需找其上級單位。但記者先后采訪安陽市公安局經(jīng)偵和法制部門,兩部門工作人員都表示,并未查到調卷的相關情況。
據(jù)了解,安陽市委、市政府及市政法委也在關注該案進展,市政法委書記多次聽取匯報,并督促依法依規(guī)解決。目前,安陽政法委及公檢法機關已明確由安陽中院牽頭,將恒康案中相關遺留問題徹底查清。
安陽中院一負責人稱,因4000萬凍結款本身就有爭議,恒康案也是安陽地區(qū)第二個非法集資案件,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法院也沒有經(jīng)驗。據(jù)其介紹,目前就非法集資方面相關問題的處置,最高法已經(jīng)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河南省高院也出具了指導意見,要求“對于經(jīng)查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務與案件無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予以解除返還款物,證明清單應隨卷移送”。對此,安陽市政法委也牽頭推出了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對相關爭議資產(chǎn),最終依據(jù)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作出裁定。
“具體到這個案件,到現(xiàn)在也快5年了,各方面反映強烈,政府也高度關注,我們會依據(jù)最高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理,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公正裁決。”這位負責人如是說。
□專家說法
該凍結函并無法律依據(jù)
昨日,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了解了該案的整體情況,并查看了相關“凍結函”與“承諾函”之后稱,該封“凍結函”并無任何法律效力,而“承諾函”則非常明確地說明了所被凍結的4000萬元的歸屬問題。
洪道德表示,凍結令的發(fā)出有一套嚴密的審批和程序,扣押要有手續(xù),也要有清單,但這封“凍結函”從形式到內容全是錯的,故可以追查一下,該函由誰起草,又是誰做的決定,內部審批程序是不是有等情況。至于該筆款項的性質、來源和流轉,承諾函已經(jīng)說得很清楚,而且款項的交割、“承諾函”的開具,又在集資詐騙刑事案件之前,當?shù)毓矐撃贸鲎C據(jù)證明該筆款項為何應該被凍結。
至于4000萬元的追討,洪道德認為,兩名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裴志剛還款。一旦法院審理,裴志剛必定會拿出凍結函,法院會審理認定該函件的真?zhèn)危部梢宰凡楹钦l做出的決定,就可以追查當初發(fā)函的法律依據(jù),“都5年了,參與者應該知道該封凍結函是有問題的,它也沒有法律效力,大家圍繞著沒有法律手續(xù)的函忙了5年。”洪道德表示,“如果公安既沒有當初制發(fā)該函的記錄,又沒有人站出來解釋發(fā)出函件的法律依據(jù),案外人有理由相信,該凍結函是有人冒用,并不代表警方的真實意思。”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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