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8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令,公布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宣布廢止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009年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要求,嚴厲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人員,對于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秩序,促進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原有的規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門在認真總結經驗、反復調研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有規定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辦法》。
在修訂過程中,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同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堅持從嚴管理,落實中央關于從嚴管理公務員隊伍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嚴明紀律要求;堅持規范有序,完善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堅持以人為本,暢通救濟渠道,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根據立法法對部門規章設定處理權限的新要求,《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有力打擊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為,《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序。《辦法》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程序,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制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序,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規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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