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記者陳菲、羅沙)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檢察院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
據了解,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權益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不予晉升、停發獎金等。此類報復由于與企業或者機關正常的制度規范和內部管理權限相關,往往難以認定。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規定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院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規定特別指出,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范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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