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推校訊通 三大運營商再被點名
對學生家長并不陌生的“校訊通”業務正在受到工商部門的關注。1月26日,新華社報道稱,河北省工商局通報,中國移動河北分公司、中國聯通河北分公司、中國電信河北分公司等電信運營商采取贈與學校領導、班主任、聯系人老師話費的方式,向廣大學生強行推銷“校訊通”“家校通”“翼校通”等產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業內人士稱,相關公司將面臨行政處罰。
通報前一周已被約談
“校訊通”“家校通”“翼校通”是電信運營商針對教育系統開發的電信增值業務,曾普遍用于家長和老師、學校之間的溝通。
據河北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此業務推廣過程中,電信運營商采用與教育部門或與教育部門下屬公司合作的方式,支付所謂的渠道費用,以合法的外衣非法獲得與學校排他性合作的機會。與基本教育功能、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相捆綁,設定技術壁壘,變相強制學生、家長使用相關電信業務。為了保障固有利益,排斥使用更有效的新技術,如微信等,強制學生、家長等客戶使用其提供的不必要的技術服務。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一周前的1月19日,河北省工商局就曾以“規范電信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壟斷等違法行為”為主題召開電信運營商行政約談會。要求電信運營商在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糾,整改后要向工商部門報告情況。工商部門將進行回訪調查,對整改后依然存在問題的要進行依法處置。
對此,新京報記者聯系三大運營商,中國移動表示目前正在核查,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表示正在了解情況,截至發稿,三大運營商均未有進一步回應。
內蒙古工商局曾罰800萬
北京中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忠認為,一方面,三大運營商屬于公用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自愿原則強迫交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煩人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另一方面,運營商為銷售商品,向學校和老師提供財物或財物之外的其他手段,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商業賄賂條款。
事實上,河北工商局對三大運營商的通報并非個案。2015年9月,內蒙古工商局曾通報,從2014年4月21日開始,自治區工商局對三大電信運營商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來看,電信市場的狀況較前幾年有一定的好轉,但仍然存在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的六種行為,其中之一是即為采取贈與學校領導、班主任、聯系人老師話費的方式,向廣大學生強行推銷“校訊通”、“家校通”、“翼校通”等產品,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針對以上電信行業存在的問題,內蒙古工商局于2014年9月份對三大電信運營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作出處理,罰款近800萬元,并責令整改,并對三大電信運營商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深圳三家“校訊通”企業曾被罰10萬
2013年底,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由,對深圳三家企業作出各罰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深圳市育合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119所學校(幼兒園)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學校負責收集家長的信息,推薦“家校通”業務。自2013年1月5日起,該企業先后向相關合作學校支付24筆贊助費(禮品),累計達98207元。
●深圳市互動教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深圳的236家學校提供“校訊通”服務,收取家長的服務費用后,向學校返利,金額達86429元。
●深圳市百協海問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禮品形式向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獎勵,以推廣客戶,禮品金額達75600元。(李媛)
■ 公司
多家上市公司有校訊通業務
“校訊通”的盈利模式為,家長按月繳納一定費用,使用該業務過程中的短信來往也會產生費用。通常運營商同服務商采取利潤分成模式。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有包括全通教育、拓維信息、新開普、萬達信息在內的多家上市公司涉及“校訊通”類業務。
2014年全通教育上市,并于此后一路狂飆直至成為兩市第一高價股,其“校訊通”盈利模式也受到市場矚目。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全通教育依靠行政手段拓展市場:由業務經理“搞定”教育局和學校、獲取家長手機號強制開通業務。
26日,全通教育證券部人士回應記者稱,對三大運營商在河北被指涉不正當競爭一事尚不了解。“我們全通在河北沒有自己的校訊通業務,但之前收購的皇典是在河北做這一塊業務的,”該人士告訴記者,皇典的校訊通業務在河北年利潤約在幾百萬,而全通教育擁有皇典51%的股權,“體量不大,所以即使這一業務在當地被停用,對公司的影響也比較小。”
截至目前,A股已有多家公司涉及或已計劃進入該領域。其中,上市公司新開普目前擁有立足于“平安校園”的家校互動產品“家校通”;2014年6月萬達信息公告宣布收購上海校訊通教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100%股權;2014年9月,上市公司拓維信息實現對主要業務為校訊通的前途教育的100%控股。(張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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