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考取工商管理碩士,離校多年的業務經理梁某想到了找人替考的辦法,而“槍手”蔡某在2016年研究生考試現場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昨日,海淀檢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試罪對梁某與蔡某提起公訴。
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北京首例因考研替考入刑的案件。
考生網上找替考機構
據海淀檢察院公訴一處代理檢察員孫鵬介紹,真實考生梁某今年35歲,是一家知名電子公司的業務經理,原為本科學歷的他為了獲得更大的發展機會,報考了某校的MBA。
但因為離校多年,梁某對自己的成績并不自信。2015年10月,梁某報名后,在網上找到了某替考機構,并與考試機構的馬某簽訂了“合作協議”。按照協議,梁某向替考機構總共支付7.6萬元,由替考機構尋找合適的替考人替梁某考試。
隨后,替考機構在網上找到了蔡某替考。據蔡某供述,考試機構約定支付500元到3000元的替考費,最后替考費視考試成績而定。這也就意味著,此次替考蔡某最多能拿到3000元。
據介紹,替考人蔡某26歲,本科畢業,無固定工作,平常在某英語翻譯群里從事一些翻譯工作,后在該群里發現了替考信息。
2015年11月,梁某帶蔡某到考場學校進行了信息確認并現場采集了照片。在準考證上,信息是真實考生梁某的,而照片則為替考人蔡某。
“兩證”照片不符引懷疑
2015年12月26日是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第一天,監考人員在考生入場前進行信息核對時,蔡某身份證照片與準考證照片不符的情況引起了監考人員的懷疑。
監考人員隨即對蔡某進行了詢問,但是由于考試即將開始,為了避免耽誤其他考生考試,監考人員先讓蔡某入場考試。考試中,監考人員再次和其他老師對考生信息進行了核對,并于第一場考試結束后將蔡某帶到考務辦公室。經詢問,蔡某當場承認了替考一事,公安機關到達之后將蔡某帶走。
蔡某到案后,公安機關電話詢問梁某是否找人替考,梁某在電話中承認并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
■追訪
檢方建議拘役1到5個月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考試作弊罪名。按照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都將面臨刑罰。
據海淀檢察院公訴一處代理檢察員孫鵬介紹,檢方在起訴書中給出的量刑建議為判處梁某和蔡某1到5個月拘役。因為考試機構馬某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均為偽造,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考試機構進行追查。
記者了解到,海淀檢察院在此案中適用了速裁程序。孫鵬介紹,這一程序適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累犯;最終判決應該是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按照法律規定,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罰會酌情從輕。
由于蔡某和梁某的罪行均符合這四個條件,檢方在爭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適用了速裁程序。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