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龔愛愛的代表職務罷免問題,神木縣人大方面稱:“我們有啟動罷免程序的權利,但沒有這個職責,法律并未規定人大代表出了什么事后必須啟動(罷免程序)。此外,至今龔愛愛的原選區未提出對龔愛愛的罷免提案,我們常委會也無權操作。”該工作人員稱不清楚龔愛愛由哪個選區選出。
其實,罷免“房姐”的市縣兩級人大代表職務,神木縣人大方面既有這個權力,也有這個職責。
如果要罷免“房姐”的榆林市人大代表職務,依據選舉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人代會閉會期間,應由選舉她的神木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1/5以上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罷免案,啟動罷免程序,在神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罷免決議報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至于罷免理由,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只規定“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即可,給實踐留有空間。“房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被立案,2月4日,被“許可”刑拘,出了這么多事兒,難道還沒有理由去啟動罷免程序嗎?
而如果要罷免“房姐”的神木縣人大代表職務,依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由選舉她的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向神木縣人大提出罷免要求,由神木縣人大啟動罷免程序,組織選民投票進行罷免表決。客觀地說,如果沒有原選區選民依法聯名,罷免程序就無法啟動。但是,終止“房姐”的縣人大代表資格,神木縣人大方面也不能置身事外。一方面,對于像“房姐”這樣的涉嫌犯罪的代表,神木縣人大方面應積極主動地鼓勵和引導選民們依法提出罷免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房姐”引咎自辭縣人大代表職務。
筆者建議,在依法處置“房姐”的市縣人大代表資格的問題上,神木縣人大方面應主動應對,順應民意依法及時罷免“房姐”的市人大代表職務,依法作為鼓勵和引導原選區選民依法罷免“房姐”的縣人大代表職務(或引咎自辭);切不可回避退讓,這個“法律并未規定”,那個“原選區未提出”,竟然“稱不清楚龔愛愛由哪個選區選出”,越是托詞越難平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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