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陜西省神木縣“房姐”案件有了新的進展,當地警方已經以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房姐”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我國偽造居民身份證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只有在偽造、變造次數較多、數量較大,非法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許多城市在商品房銷售領域已經實行了限制購買政策,如果沒有本地戶口或者雖然擁有本地戶口,但已經購買商品房的,不再擁有購買商品房的資格。“房姐”之所以能在北京等一些城市購買商品房,不是因為其偽造或者變造身份證,而是因為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得城市的戶籍。正因為如此,如果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偽造身份證方面,那么,有可能會轉移視線,使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據新聞媒體報道,包括北京在內一些城市的公安機關已經注銷了“房姐”的戶籍,這說明“房姐”在當地購買商品房的基本條件不復存在,但是,這并不影響買賣行為的成立。換句話說,“房姐”與個別國家工作人員沆瀣一氣,違反戶籍管理規定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購買商品房,其行為已經實施,司法機關應當予以證實。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因此,“房姐”當初利用虛假戶籍在北京等一些城市購買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買賣雙方應當各自返還財產。如果“房姐”購買商品房的資金屬于合法所得,那么,不應該判處沒收財產,而應當保護其財產權利。反過來,如果“房姐”購買商品房的資金屬于非法所得,那么,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判處沒收財產。
這種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明與國家工作人員串通一氣騙取商品房購買資格的案例今后也許還會出現。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一方面要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切實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另一方面也應順藤摸瓜,追查案件背后存在的貪污瀆職腐敗問題。假如案件的當事人通過賄賂的方式取得當地戶籍,那么,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利用虛假的申報材料辦理有關戶籍登記,而國家工作人員明知道是虛假證明材料,仍然為其辦理戶籍轉移手續的,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論處。
總而言之,陜西省神木縣“房姐”事件要拔出蘿卜帶出泥。如果只是追究當事人偽造身份證的刑事責任,而沒有注意到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一系列規定,追究戶籍變更或者偽造戶籍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就無法從根本上貫徹落實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也無法從根本上維護公共秩序。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已經到了關鍵時刻,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非常明顯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現象,這充分說明房地產市場的既得利益集團正在利用各種方式阻撓或者破壞中央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貫徹實施。我國反腐敗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商業領域暴露出來的案件,一查到底,徹底清除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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