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機動車管理人也需擔責解決“人車分離”責任難題
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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