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人張漢波20日到鄂州市鄂城區法院領取了一份刑事判決書:醉駕并將自己年僅32歲的女兒撞身亡的吳某華犯交通肇事罪,獲刑6個月。張漢波對此提出異議,并已向鄂城區檢察院提交書面抗訴申請。
鄂城區檢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時50分,被告人吳某華駕駛明銳牌小轎車,沿該市道路自東向西行駛。當行至該市鑫華園小區門前路段時,因未采取避讓措施,吳某華所駕車輛將橫過公路的32歲被害人張佳琳撞傷,造成張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吳某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吳某華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1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案發后,鄂州警方曾對媒體介紹稱,肇事車上坐著該市梁子湖區政協副主席吳某和其兒子吳某華,開車的是吳某華。肇事的黑色轎車登記為梁子湖區人大常委會公務用車。8月7日,鄂城區檢察院以吳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向鄂城區法院提起公訴。鄂城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后,吳某華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前來處理;今年5月5日,吳某華賠償被害人家屬7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吳某華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
8月14日,鄂城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雖已收到對方賠償的70萬元,張漢波對判決結果表示不理解。“我對自首的認定存在異議。案發當時,吳某華并沒有主動報警,這有接警記錄為證。就算是他當時報了警,按照有關規定,也不應輕易認定為自首。”張漢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區檢察院遞交了書面申請,請該院對此判決進行抗訴。據《法制日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