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732萬余元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一審被判死緩
利用職務之便受賄4732萬余元,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19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利用其先后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325774.74元。
法院認為,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吳志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且吳志明在被調查期間,提供線索,使偵查機關順利破獲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本案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回。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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