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廣東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將獲獎100萬元,因見義勇為誤工的應視同出勤。
這是29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作出的規定。重獎條款一直備受關注,在此前的審議中引起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多番討論。
廣東省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表示,提高最高獎勵額度到100萬元,有利于發揮獎勵措施的作用,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也體現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大力支持,能夠有效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實際困難。
根據《條例》,獎勵分四個等級,犧牲的,由省政府頒發100萬元撫恤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分別給予80萬元、60萬元和40萬元的獎金。
為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條例》還對見義勇為者的就業、子女保障等問題作出規定。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因見義勇為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由政府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此外,《條例》還規定因見義勇為誤工的應視同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其福利待遇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曾引起社會廣泛熱議的“受益人是否應承擔相應費用”問題,《條例》明確,因見義勇為而遭受身體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其監護人適當承擔。
而因見義勇為過當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政府設立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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