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第一次索賄因“工作很辛苦”
三年收開發商“好處”50萬
升職后表示“一定廉潔奉公”
反腐記錄
剛升任正處級正職一個月,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林山,就因3年前在副縣長位置上向開發商索要30萬元“好處費”被扳倒。隨著開發商潘某被查辦,林山從菜場知青奮斗30多年的官場之路也走到了盡頭。
備受社會關注的林山索賄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就其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并收取賄賂一案作出判決,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40萬元、非法收受好處費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多個部門,試圖還原林山從努力勤奮工作的菜場知青、中學教師到升任鄉黨委書記、副縣長和正處級正職干部再到階下囚的墮落始末。
菜場知青的官場路
1957年10月,林山出生于海南樂東。16歲參加工作時還是樂東黎族自治縣掃水菜場的一名知青,后因工作出色,受到菜場職工的贊譽和單位領導的肯定,1975年5月被調任至樂東黎族自治縣腰果場第三作業隊隊長兼場團委副書記。
在樂東腰果場,林山開始了其一帆風順的仕途生涯。1979年9月,林山離開樂東縣腰果場到廣州體育學院學習時,已經是腰果場的團委書記、機運隊長。1983年9月,回到樂東的林山被安排在樂東黎族自治縣中學,成為一名教師;1984年8月,林山再次回到縣共青團系統,成為團樂東黎族自治縣委的一名干事。
1984年12月,林山調至樂東黎族自治縣委統戰部,擔任秘書組長,這也成為林山仕途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1987年2月,林山出任樂東縣沖坡鎮黨委副書記,隨后在1991年調任樂東黎族自治縣山榮鄉黨委副書記。1993年起擔任該鄉黨委書記;1998年3月,林山被任命為樂東黎族自治縣副縣長。
2007年,林山迎來了其仕途中最為風光的時刻。這一年的2月,他出任樂東黎族自治縣委常委,可謂風光無限。當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稱,林山為人較為強勢,做事風格也是雷厲風行,由于在當地為官多年,在當地的人脈資源頗為豐富。或許是因為其為人強勢,民間對其評價也是褒貶不一。
2011年3月,林山當選為縣正處級正職干部。上任后,林山表示:在新的崗位上,一定牢記使命,加強學習,增強能力,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嚴以自律,廉潔奉公,不辜負全縣人民的期望。
因為貪念埋下禍根
林山上任正處級正職干部不足一個月,因為樂東黎族自治縣一市場開發建設項目負責人潘某被相關部門調查,帶出其受賄的犯罪事實。為偵辦此案,海南檢察機關從三亞、五指山等地抽調了多名精干人員深入調查取證,在獲取大量證據之后對林山采取了強制措施。
此事的發生還要回到2006年,林山擔任副縣長時,因貪念埋下的“禍根”。
2006年4月,樂東黎族自治縣政府決定擴大建縣第一集貿市場,并成立第一集貿市場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第一集貿市場的拆遷、安置等相關工作。時任該縣副縣長的林山,擔任該領導小組組長。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11月,開發商梁某以1022萬元的價格中標獲得了該市場的經營使用權后,梁某與潘某共同出資成立樂東確成物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市場。潘某具體負責該項目的拆遷、建設工作。2006年12月,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樂東確成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潘某為該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在拆遷過程中,林山對潘某說起拆遷工作很辛苦、難度很大,讓潘某能有所表示。2007年1月,潘某為了能使拆遷工作進展順利,便約林山在當地的金江酒店見面。林山開車到金江酒店的停車場后,潘某將30萬元人民幣送給林山。
20萬禮金買“同意”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隊掛靠在樂東黎族自治縣建筑工程公司,準備承建原在第一集貿市場內居住人員的職工安置樓。在該安置樓的投標過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給其幫忙。林山對負責該投標工作的海口一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副經理薛某打招呼,要求確保潘某能中標。
法院查明,經薛某操作后,潘某于2007年9月順利中標,并承建這兩幢安置樓。為了感謝林山的幫助,2009年春節期間,潘某到樂東縣利國鎮某村林山的老家串門。在林山家的二樓,潘某將10萬元人民幣送給林山。
潘某承建職工安置樓工程施工期間,對于潘某撥付工程款的請求,林山每次都簽字同意。2009年八九月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萬元。潘某明白這是“以借為名,索要為實”,考慮到安置樓工程款的撥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應林山的要求。幾天后,潘某便約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見面。當林山開車過來后,潘某送給林山10萬元人民幣,林山笑納。
2011年4月,林山聽說潘某在被有關部門調查后,便在4月11日、20日分3次將50萬元作為其收受的禮金上繳給縣紀委。
被判6年接受改造
在庭審期間,林山的辯護人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賄賂款50萬元沒有異議,但對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筆款30萬元屬于索賄有異議。辯護人還稱,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回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庭審中自愿認罪,工作表現一貫良好,工作盡職盡責,應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40萬元、非法收受好處費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山受賄總額50萬元,其中40萬元是屬于主動索要,應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在樂東縣第一農貿市場拆遷、安置過程中,受賄30萬元不屬于索賄而是一般受賄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林山在案發前向紀檢及有關辦案部門主動上繳全部受賄款并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近日,三亞市城郊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林山經過3個月服刑前學習教育培訓后,投入海南監獄職務犯罪監區接受改造。
沉思錄
作為父母官,其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所應當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然而,不斷膨脹的貪欲和扭曲的價值觀,讓個別官員將手中的權力變成為自己斂財的工具。錢權交易的后果,是使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受到干擾和阻礙,激化社會矛盾。要避免錢權交易,就要切實落實公開、公平、透明原則以及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記者 吳曉鋒 邢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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