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至28日,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屆研討會在大連舉行,來自80個多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強腐敗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等問題進行研討。針對這一話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
涉貪贓款贓物“漂白”轉移境外
記者:腐敗犯罪資產是如何被轉移到境外的?追回這些資產對打擊此類犯罪意義何在?
反貪總局負責人:在日益嚴峻的反腐敗工作形勢下,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潛逃前,必定想方設法隱匿或轉移,尤其是向境外轉移贓款贓物。通常情況下,他們以洗錢方式將贓款贓物“漂白”或變現后,通過銀行或地下錢莊渠道轉移往境外。對于收受房產、名貴字畫、貴重物品等不易轉移或限制流通的贓物,往往先是轉到親友的名下或由親友代為保管等加以隱匿,等待時機成熟后,迅速變現并將其轉移境外。
據不完全統計,境外追逃案件中,職務犯罪嫌疑人潛逃時間最長的已經超過25年,一般的都超過了1年。因為贓款贓物是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質基礎,如果能夠摧毀這一物質基礎,在境內能夠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圖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壓其生存的空間,迫使其自愿回國自首,或最終被強制遣送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