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業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作為一部規范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機關的行為、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刑訴法大修備受關注,人們期待它能夠在遏制刑訊逼供、排除 非法證據 、完善強制措施、保障辯護權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旨在更有效地懲治犯罪的同時,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
刑事訴訟法與賦予和規制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機關權力、追訴犯罪、保障公民權利密切相關,有“小憲法”之稱。1979年,中國走向健全法制,結束了12年不公待遇的彭真主持立法工作,三個月時間內全國人大頒布了7部重要法律,刑事訴訟法就是其中一部。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修正了該法。去年8月和12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兩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修正案從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制度、辯護制度以及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等方面,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做了大量修改完善。據悉這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已涉現有225條款的過半條文修改。2004年中國修憲時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料此次修訂也將順此將這一精神也寫入新刑訴法草案。
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相比,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修正案在規范職權機關的權力、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如進一步從程序的角度遏制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解決證人出庭難、細化逮捕條件、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等。但也有部分修改引起社會較大爭議,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是否矛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是否變限制人身自由為剝奪人身自由,“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是否涉嫌變相容忍甚至支持長時間的審訊、偵查權進一步擴張等。
綜合兩次送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正案的進步與引發的各界爭議,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認為,對審議取得的進步應當予以積極肯定,但仍存在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問題。他期待在“兩會”期間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能有更大突破。
王敏遠表示,作為一部與訴訟參與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實體權利和辯護權等程序權利息息相關的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例如,對被拘留的人因“有礙偵查”而可以不通知其家屬的,應規定嚴格的時間限制,以避免發生其家屬在拘留后幾天都不知情的“秘密拘留”;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不應止步于“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應對此確定符合刑事訴訟規范要求的審批程序;對追究辯護律師“偽證罪”的,則應在程序上設置更加嚴格的限制條件,以避免錯誤追究等。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李林指出,今后修法應更加注重“民主為主、兼顧效率”,過度注重效率會影響到社會群體對法律修改不同意見的表達,如果有些意見在立法修法階段得不到反映,其潛在矛盾遲早會在法律執行階段得到體現。他呼吁法律醞釀與修改期間出現更多利益博弈,傾聽更多民意,促進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