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日前結束。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布了公眾對《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主要意見。從2011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7030條意見。許多意見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
激辯一:就近入學還是發展校車
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采取措施。關鍵還是應當嚴格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有些意見提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
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并校有利于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并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周末同樣有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不應強調就近入學或設立寄宿制學校,而應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采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規范的校車。
激辯二:校車服務對象是否應包括幼兒和高中生
對于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于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使用校車,有不同意見。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
不少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為高中生已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步行、騎自行車、乘坐公交車等自行解決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必要為高中生集中開行校車和為高中生乘車安全提供特殊保護。也有的意見提出,高中生大都屬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需要乘車上下學的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范圍。
激辯三: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
關于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的問題,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如果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難以從根本上保障校車安全。
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并加強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