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講影響,主要是對制度建設尤其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設的影響。”這是十年前,時任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判斷。
十年彈指一揮間。十年間,中國大規模清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先后發布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綱領性文件,出臺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用于規范行政許可、強化政府責任、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等。
毫無疑問,這是中國法治建設發展的必然進程,但WTO對于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倒逼作用,在這十年間也體現的頗為明顯,這被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于安稱為“中國政府行為法治化新的強大推動力”。
行政審批制度變臉
于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WTO的23個協議、492頁文字,除了兩個條款提到企業外,其余條款均涉及對政府行為的規范。逐步減少、消除貿易壁壘和貿易歧視,推進貿易自由化是WTO的使命,而作為有權設置貿易壁壘和實行貿易歧視的政府,自然要成為WTO義務的主要履行者。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議定書和報告書在透明度方面的承諾,卻又比WTO規則更多。“中國被認為是一個非典型市場經濟國家,不得不承諾特殊加入條件,承擔制度改革的義務。”于安說。
楊景宇在當年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就表示,講“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講影響,主要是對制度建設尤其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設的影響。
首當其沖受到沖擊的是行政審批制度。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僅國務院70個有審批權力的部門就有審批項目2854項,省級政府行政審批項目多則2000多項,少則1000多項。在上述2854個審批事項中,只有11.8%是依據國家法律設定的,那些依據部門文件和部門內設司(局)文件設定的審批事項則占到了36.8%的比例。但入世帶來了這個領域翻天覆地的變化。
人們驚奇地發現,在2001年多哈會議結束后的短短幾個月的時間里,政府在轉變職能、打破審批經濟怪圈方面邁出的步子,比過去20多年還要大。
為了從制度上源頭上規范行政審批,2004年行政許可法開始實施,有關行政許可的專項清理緊隨其后迅速展開。截至2005年底,共清理行政許可依據25554件,廢止3981件,修改249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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