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機動車停車位上安裝地鎖;空置土地可作臨時停車場;擅關停車場最高罰10萬元……市政府法制辦昨天就《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7日。
辦法從加快停車場建設及停車秩序管理、提高現有停車資源利用、規范停車服務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提出逐步形成“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停車場格局。同時,推行限時停車制度,鼓勵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利用率。
該辦法適用于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獨立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的配建停車場;依法在道路上設置并向社會開放的道路停車泊位。
停車費因地而異:
中心城區最高
本市停車場收費將按不同區域執行不同價格標準。具體細則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辦法規定,收費標準遵循“中心城區高于外圍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中心城外圍的駐車換乘停車場(P+R),實行低收費。
在中心城范圍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全天24小時運營。不執行全天開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
所有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都要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按核定價格收費并出具專用發票。尤其是要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解決停車糾紛。否則,因此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
小區停車場能自足:
其他車位可對外經營
供本居住區或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滿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前提是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到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備案。
居住區停車場不得閑置,未取得產權的不得出售車位。如不能滿足自身需求,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共有道路、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內沒有條件的,由區縣政府在其周邊胡同、街坊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設施,以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
在非工作時間,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單位或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服務單位應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