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這部司法解釋明確,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100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的,應認定為刑法上的“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20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等的;提供病毒等破壞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違法所得達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6條第3款規定的“后果嚴重”,依法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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