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慈善總會17日聲明,依據該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于捐贈資金,總會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費,不存在所謂的“潛規則”。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中華慈善總會開免稅發票前,需給總會現金捐贈為附加條件,這是“潛規則”。
事實情況是:今年4月15日,中華慈善總會根據“中國青少年創意大賽”承辦單位代表羅凡華提供的無錫尚德公司捐贈書、承辦單位收到捐贈物資的收據以及該批物資價格證明和物資清單,故確認了捐贈的發生,同時向無錫尚德公司開具了發票,這符合國家發票管理有關規定。經與承辦單位協商一致,北京創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于4月28日通過銀行向總會捐贈人民幣5萬元工作經費,此筆經費進入總會帳戶的行政經費科目。
中華慈善總會稱,該會是沒有任何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的社會民間組織,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是保證總會生存、運轉和發展的重要來源。《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中華慈善總會章程明確:經費來源之一包括捐贈。
同時,該會2009年9月1日施行的《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納入總會財務的管理費一般按專項基金、專項捐贈等資金總額的3%提取。一般情況下,對于捐贈資金,總會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費;對于捐贈物資,則不按照物資價值折算,而是根據工作需要并和捐贈者協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費。此次收取5萬元管理費,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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