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熟悉的干部填寫“感情票”、對不知情的干部填寫“印象票”,“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轉”,“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
近年來,隨著干部任免票決制的全面實施,干部選拔任用決策的民主化進程明顯加快。然而,作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興事物,干部任免票決制需要用辯證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完善,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難題一:
如何解決知情不夠的問題
近年來,出于人事調配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工作實踐中往往出現重投票決定、輕討論醞釀的情況,人事安排方案及票決人選的信息大多在會議召開時才向常委或委員公開,除了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外,其他委員對票決干部人選毫不知情或知之不多,會前醞釀工作很不到位。參與投票的委員囿于臨時告知,大多是根據組織部門的現場介紹和平時掌握的情況了解干部,信息的不對稱,致使對熟悉的干部填寫“感情票”、“人緣票”,對不知情的干部則填寫“印象票”、“空白票”,勢必影響表決的準確性。有時甚至還會遇到一些敢抓敢管、動真碰硬、個性鮮明的干部票數往往不高,那些“活絡型”、“交際型”干部反而可能獲得高票的情況。
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前的溝通醞釀是實行好票決制的基礎環節。為此,要把大量的基礎工作做在會前。組織部門要全面深入考察干部,廣泛征求意見,多方醞釀協商,精心擬定干部任免方案。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不針對具體職位的干部情況預告制,把票決人選基本情況、工作實績、主要特點等在參會人員范圍內提前預告,保證每位委員都有充分時間進行思考醞釀。會上,組織部門應詳細說明任免理由等有關情況,并可以采用多媒體、播放錄像等手段進行直觀形象地介紹,使投票者對信息充分知情。“一把手”要發揚民主,先讓全體委員各抒己見,暢所欲言,議深議透,使票決有堅實的基礎。此外,還可以在票決前設置競職演講環節,進行自我展示,面對面回答委員提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增進對票決對象情況的了解掌握。
難題二:
如何解決程序“空轉”的問題
票決制在基層一些單位被片面理解,甚至陷入誤區。一是“濫用”,反正體現民主,不論什么干部,不論干部任免多少,也不論干部是任是免,統統運用票決制來解決;二是“選用”,隨意性大,根據需要選擇決定,認為沒問題的干部或無關緊要的干部就票決,和自己有關聯或重要的干部就實施議決制;三是“逼用”,受人情世故干擾,各方面關系難以擺平,索性票決干部,表面上冠冕堂皇,背地里卻為了推卸責任,“你看,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我只占一票,這次上不了是票決的結果,想用也沒辦法”。
票決制是干部任用方式上的一種進步,但并非所有干部的任免都必須適用票決制,如果濫用反而會干擾影響票決制的正常進行。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推行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這里所指的重要干部,主要是指黨政正職人選、重要崗位擬任人選、向上級推薦提拔的重要人選、公選熱點崗位干部人選等,因為地位比較重要,社會關注度高,列入票決范圍比較合理。如果一次性票決人數過多,很容易產生“疲憊心理”,造成認識片面,議而不透,票決倉促,有違票決制初衷。為防止“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轉”,保證投票人積極慎重地行使民主權利,應對票決制的適用范圍、每次票決的人數作出合理界定,以確保票決質量。根據基層實踐情況,每次適用票決的干部應嚴格控制數量,一般不超過30人為宜,防止大呼隆討論、隨大流劃票的現象。
難題三:
如何解決好“選優”的問題
票決制雖然解決了在用人問題上的決策民主問題,但選人視野和范圍依然不寬。目前,多數情況下是等額票決,投票人局限于任用提名的單一人選,別無選擇,未能很好地解決“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從實施情況來看,近年來各地實施票決制任免干部中,除公開選拔外,“一對一”的票決使常委在用人上選擇余地不大,基本上都是全票或絕大多數贊成票順利通過,未過半數不通過者鳳毛麟角。對于這種現象,有些人認為是認識高度統一,有些人卻認為是制度設計缺陷,是缺乏競爭所致。
有競爭才有比較,有比較才有取舍。民主只有與競爭同在,才有旺盛的生命力。雖然等額票決的人選極容易通過,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與投票的積極性和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且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暗箱操作”的問題。因此,應按照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擴大全程競爭、差額票決選用干部的比例,對同一職位的重要干部人選,要提供盡量多的符合條件的人選,實行比應選職位人數至少多1人的差額票決,使委員們有更多的話語權和選擇權。組織部門要詳細介紹考察對象的具體表現以及他們通過相互比較所體現出的優劣,介紹擬提拔人選的產生過程和理由,避免“表面上講程序、實質上走過場”的陪選陪決情況。同時,可實行常委會票決、全委會票決的兩輪差額票決制,加大競爭力度,拓寬選人視野,擴大選擇余地,提高干部選用的質量和水平。
難題四:
如何解決責任擔當的問題
當前,各地普遍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目的是為了保證寫票的保密性,消除投票者的思想顧慮,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權利。由于是常委會或全委會集體研究和票決決定的,無記名票決模糊了責任主體,即使出現用人失誤,也無法追究具體的責任對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采用記名票決,既能保證集體票決不規避、弱化個人責任,做到權責相當,全程記錄有據可查;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遏制串聯、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防止權力濫用。因此,在實施無記名票決、推廣電子表決的時候,可以嘗試無記名票決與記名票決相結合,使表決方式更加趨于完備合理,體現委員用人權責的一致性。但在具體操作時,記名票決要做到“慎重、有限、保密”。慎重,即要求委員正確看待記名票決,慎重負責地投票,防止產生擔心、厭煩、誤解等負面影響。有限,即要求對職位范圍、人選條件、啟動程序、使用頻度等方面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避免隨意性和強制性。根據實際情況,主要適用于全委會記名票決新提拔任用的黨政“一把手”等重要領導職位,由三分之二以上全委會成員同意后方可實施,票決時應統籌考慮,每年全委會進行記名票決一般不超過2次,票決結果可以在一年內多次運用。保密,即在加強記名的保密性上精心考慮,確保不侵犯個人的民主政治權利,使委員放心大膽地實現自己的真實意圖。如在選票設計上實行“隨機編號、名票分離”,即每次投票前,對委員進行隨機編號登記,選票封面只標明編號,并不顯示投票人的姓名。投票時,可設立秘密寫票處,保護投票人合法權益。投票結束后,把編號、封面和選票當場分開封存歸檔,并分別移交專人保存。只有在出現用人問題需進行責任追究時,才能由上級干部監督部門按程序審批后,啟封查看選票。(李鑫釗 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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