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3日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在會上作了關于車船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吸納民意大幅調整原草案
提交的草案二審稿吸納民意,對原草案規定作出大幅調整。
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小型客車按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統一計征。草案一審稿將現行規定修改為按排氣量大小分七檔計征,稅額幅度為60元至5400元。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車船稅的稅額幅度上調過大,給群眾增加了負擔,建議經更細致的測算后適當降低。此外,不少社會公眾也要求降低稅額幅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草案二審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其中,1.0升(含)以下的年基準稅額保持不變,仍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稅額幅度由草案一審稿規定的360元至660元降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額幅度由草案一審稿規定的660元至960元降為360元至660元。
“這樣規定,2.0升及以下、占乘用車87%左右的車主的名義稅負不會增加。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與原來收入也基本持平。”張柏林說。
草案二審稿規定將按游艇長度為計稅依據征收其車船稅。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鑒于游艇的長度與價值基本呈正相關關系,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游艇登記管理實際和征管可操作性考慮,建議在車船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中規定,以游艇長度作為計稅依據,稅額幅度為每米400元至2000元。
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稅規定
草案二審稿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第四條中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并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辦法。
一些常委委員、專家、地方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車船稅的減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國務院規定加收車船稅,而且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難以界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中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
定期驗車時應提交納稅證明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管理方面有監管措施,為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車船稅做些協助工作,是可以的。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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