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4日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宣布將從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這兩部規章,以依法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據發展和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這部全文共分29條的規章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
《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為規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改革委同時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中止調查、責任豁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這部規章包括26條。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反價格壟斷執法主體,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壟斷案件進行查處,并可以委托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采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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