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并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特制定《反價格壟斷規定》,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 價 格 壟 斷 規 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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