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近日公布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現行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的問題,新條例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新條例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約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新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新條例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三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兩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新條例還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 記者李立
[責任編輯: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