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工傷保險條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重新修訂: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分為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67條。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答記者問
》》政策解讀《《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將超過30萬元
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算工傷
新條例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 有雇工的個體戶需參加工傷保險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負擔將減輕
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決定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決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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