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保障性住房市場供給機制中,存在尋租腐敗的可能性,那就應該實施最全面的信息透明公開制度
據報道,近10年來,山西晉中市城區建設了約60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當地卻從未面向社會登記、審核過符合經適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更有甚者,該市城區相當數量的經濟適用房被充當普通商品房出售,購買者中不乏外地人。
正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應是當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因此,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要遠低于商品房價格。與商品房由市場形成價格不同,由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強調的是社會福利功能,因此行政審批權力就必然介入到篩選機制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透明和外部監督功能,行政權力介入很容易與腐敗問題關聯在一起。最終,本應享受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被排除在外,社會收入不公平問題被進一步強化。就個案而言,晉中市的問題可謂典型。
無獨有偶,陜西某縣網友爆料稱,“16名政府官員集資建起一座對外公開出售的17層住宅樓”。此事引發了媒體關注,當地紀檢監察部門也已介入調查。盡管調查尚無最終結論,但從兩方面給人啟示:其一,行政部門的公權力與房地產行業掛鉤之后,很容易出現腐敗問題;其二,來自于公眾,特別是網絡的監督有助于腐敗問題曝光,從而形成一定的遏制效果。換言之,既然保障性住房市場供給機制中,存在尋租腐敗的可能性,那就應該實施最全面的信息透明公開制度,同時允許并鼓勵社會公眾介入監督,最終才能使腐敗的隱患被消除。
保障性住房之所以成為腐敗問題的“多發區”,根本原因在于相關的監督制度建設長期無法得到完善。近期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監管的新聞并不少,但主要都是側重于督促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進程和規模,而圍繞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弊病的監管方面卻并沒有體制性突破。而回顧以往,類似保障性住房抽簽“六連號”、“帶名牌手表住保障房”等問題屢屢見諸報端。所以,不僅要加快推進保障房建設,更要注重正本清源,讓保障性住房體制回歸公正軌道。如果分配體制上存在巨大漏洞,即便保障房供給規模加大,也很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反而可能加劇社會矛盾的激化。
除了信息公開透明和懲戒機制跟進之外,還應考慮擴大租賃住房范圍,而相應減少經濟適用房范圍。從海外市場經驗看,租賃房同樣可以解決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與此同時還有兩個好處。一方面租賃住房并不擁有住房產權,尋租腐敗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另一方面,租賃房可以設定嚴格的收入限制,一旦租房者超過界限,能夠依法順利回收,從而提高了保障房的實際使用效率。正因此,未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更應側重于租賃住房,適當控制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房比例,從而優化社會保障住房結構,防范尋租腐敗的發生。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