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的通報
衛辦醫政發〔2010〕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2010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郴州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被曝光。我部責成湖南省衛生廳對此事件進行深入調查,并做出嚴肅處理。鑒于該事件問題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經研究,決定對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予以全國通報。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件發生情況、主要問題和處理結果
經調查,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在氧氣采購和使用環節均存在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問題。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向未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的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買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由該公司自行罐裝的氧氣30832瓶,并將違規購置的工業氧代替醫用氧用于臨床醫療。反映出以下問題:
(一)醫院個別人員以權謀私,嚴重損害患者利益。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丈夫陳和平(系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方便,使無證生產醫用氧的公司長期為該院提供氧氣。李細蓮工作嚴重失職,以權謀私,嚴重損害了患者利益。
(二)醫院相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理念未落實。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相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未能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理念,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上存在嚴重缺陷,在醫用氧采購、供應、使用、監督等環節未能嚴格按要求執行。
(三)醫院管理不到位,規章制度缺失,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在醫用氧管理相關環節上規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部監管不到位,醫院管理亟待加強。醫院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責任心不強,忽視醫療質量與安全,形成了下級不匯報、上級不監督的不良工作作風。
事件發生后,湖南省衛生廳已責成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停用并封存了向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入的氧氣,要求醫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購醫用氧;在全省醫療機構組織開展“問題氧”全面清查工作。中共郴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共郴州市直機關紀工委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開除黨籍,行政降兩級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綜合辦副主任黨內嚴重警告并免去行政職務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主管副院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北院院長、藥劑科原主任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兼黨委副書記等人黨內警告處分。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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